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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婚姻法》*十九条*二款的规定,夫妻财产协议一经生效,即对双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这种约束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双方都应遵循协议的规定,任何一方都不得以任何借口违反协议的条款; (2)协议内容的变更须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任何一方私自涂改或修改协议的,属于无效行为; (3)一方违反协议的或私自变更协议给对方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4)约定财产制的效力优于法定财产制的效力。 【案例】 【案情介绍】 郑虹与前夫离婚时,女儿郑岚岚只有7岁。1990年,认识了王永年。两人于1991年年底领取了结婚证。郑虹很珍惜自己的*二次婚姻,对双方的子女都很好。1999年,因为房改,郑虹所住的这套房子要花钱买下。郑虹和王永年商量后,用两个人的工龄买下了这套住房。 结婚后,王永年每到休息日和节假日,就去他原来的家,给两个女儿收拾房间。1997年退休后,他更是天天往女儿那里跑。 郑虹因担心以后房屋继承问题,便和丈夫商量,想与他立个财产协议。较后,郑虹答应给他1.5万元补偿,房子所有权归自己。2004年4月,二人在协议上签了字。 2005年3月,因为夫妻感情失和郑虹向王永年提出离婚。谁知,王永年却悄悄地把她告到*,要求撤销他们签订的那份《夫妻财产协议》。 【审判结果】 2005年5月18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开庭不公开审理了此案。双方提交了证据,进行了陈述。7月中旬,*做出判决:两人所签订的《夫妻财产协议》是在双方自愿、双方具有行为能力、没有外界胁迫的情况下签订的,王永年单方面要求撤销该协议是不妥的,也是无效的,驳回王永年的诉讼,《夫妻财产协议》有效。 【案件评析】 夫妻财产协议一经签订,对双方都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除依法确认协议无效或双方协议变更的情形外,当事人不能反悔。因此,当事人在签订夫妻财产协议时**谨慎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