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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穗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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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认证: 营业执照未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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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立时间:
  • 公司地址: 广东省 广州市 天河区 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421号珠江投资大厦10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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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前财产婚后升值部分是否属于共同财产咨询广州婚姻家庭纠纷律师

  • 所属行业:商务服务 法律服务
  • 发布日期:2013-04-19
  • 阅读量:117
  • 价格:1.00 元/个 起
  • 产品规格:不限
  • 产品数量:100.00 个
  • 包装说明:不限
  • 发货地址:广东广州天河区  
  • 关键词:广州婚姻家庭纠纷律师

    婚前财产婚后升值部分是否属于共同财产咨询广州婚姻家庭纠纷律师详细内容

     一方婚前财产,婚后升值,升值部分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按照《婚姻法》*十七条规定和*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如工资、奖金和生产、经营的收益以及其他应当归共同财产等,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依法分割。而夫妻一方婚前取得的财产属个人财产,归夫妻一方所有,离婚时对方无权分割。较高人民*《关于适用〈*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十九条指出:“婚姻法*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较高人民*《关于适用〈*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十一条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得的收益,属于婚姻法*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财产”。
    婚前财产的所有权属于夫妻一方个人所有,所以,即使婚后该财产因为市场、供需的原因价格上涨而升值的,并不是夫妻的经营性收入,不能因此而发生权属的变化。故婚前财产,婚后升值的,该财产仍然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另一方不能主张升值部分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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