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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财产,婚后升值,升值部分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按照《婚姻法》*十七条规定和*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如工资、奖金和生产、经营的收益以及其他应当归共同财产等,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依法分割。而夫妻一方婚前取得的财产属个人财产,归夫妻一方所有,离婚时对方无权分割。较高人民*《关于适用〈*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十九条指出:“婚姻法*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较高人民*《关于适用〈*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十一条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得的收益,属于婚姻法*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财产”。 婚前财产的所有权属于夫妻一方个人所有,所以,即使婚后该财产因为市场、供需的原因价格上涨而升值的,并不是夫妻的经营性收入,不能因此而发生权属的变化。故婚前财产,婚后升值的,该财产仍然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另一方不能主张升值部分为夫妻共同财产。 >>>更多的信息请咨询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真心真情团队。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421号珠江投资大厦(农业银行大厦)10楼整层。 交通:地铁3号线珠江新城高德置地出口,APM线妇儿中心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