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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过三个月未还,或者虽未**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资金的使用收益权,对象则是本单位的资金。所谓本单位的资金,是指由单位所有或实际控制使用的一切以货币形式表现出来的财产。二、客观要件:具体地说,它包含以下二种行为: 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过三个月未还的。根据较高人民*《关于办理违反公**受贿、侵出、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挪用本单位资金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虽未**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这里的“数额较大”,根据较高人民*《关于办理违反公**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是指挪用本单位资金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出于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已在挪用或借贷本单位资金,并且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而仍故意为之。 五、注意:1、对于挪用资金罪中“虽未**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进行非法活动的”这两种情况,虽然本法中并无时间长短的要求,但是,如果挪用的时间很短,造成的社会危害性不大,可以作为本法*13条规定的“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的情况,不认为是犯罪,作为一般的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违法违纪行为处理。 2、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较大不退还的,这里所说的不退还,是指在挪用本单位资金案发后,人民*院起诉前不退还。一般认为,在实际生活中,挪用本单位资金不退还的,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主观上想退还,但客观上无能力退还,另一种是客观上虽有能力退还,但主观上已发生变化,先前的挪用本单位资金的故意已经转化为侵占该资金的故意。 在**实践中,如果行为人在挪用本单位资金后,确属犯罪故意发生转变,不再想退还,而是企图*非法占为己有,在客观上有能力退还而不退还的,因为属于刑法中的转化犯,仍应根据处理转化犯的原则,直接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六、处罚:刑法*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较高人民*《关于办理违反公**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6.12.25 法发[1995]23号) 实施《决定》*十一条规定的行为,挪用本单位资金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为进行非法活动,挪用本单位资金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追究刑事责任。 >>>更多的信息请咨询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真心真情团队。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421号珠江投资大厦(农业银行大厦)10楼整层。 交通:地铁3号线珠江新城A1出口,APM线妇儿中心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