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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信息

    天穗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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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认证: 营业执照未认证
  • 企业性质:
    成立时间:
  • 公司地址: 广东省 广州市 天河区 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421号珠江投资大厦10楼
  • 姓名: 张助理
  • 认证: 手机未认证 身份证未认证 微信未绑定

    供应分类

    广州反不正当竞争咨询律师

  • 所属行业:商务服务 法律服务
  • 发布日期:2013-04-28
  • 阅读量:87
  • 价格:1.00 元/个 起
  • 产品规格:不限
  • 产品数量:1.00 个
  • 包装说明:不限
  • 发货地址:广东广州天河区  
  • 关键词:广州离婚纠纷**律师

    广州反不正当竞争咨询律师详细内容

    中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二章列举规定了11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其中四种属于限制竞争行为,另外七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分别包括市场混淆、商业贿赂、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侵犯商业秘密、**倾销、违反规定的有奖销售、商业毁谤。
    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条文:反不正当竞争法(下同)*五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
    (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二)擅自使用**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商品;
    (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六条 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七条 **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
    **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
    *八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如实入账。
    *九条 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
    *十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十一条 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销售鲜活商品;
    (二)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
    (三)季节性降价;
    (四)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十二条 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十三条 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
    (一)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二)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的商品;
    (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较高奖的金额**过5000元。
    *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十五条 投标者不得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
    投标者和招标者不得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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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址: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421号珠江投资大厦(农业银行大厦)10楼整层。
    
    交通:地铁3号线珠江新城高德置地出口,APM线妇儿中心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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